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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南興公佈欄 | 2022-02-22 | 人氣:247

一、依內政部移民署111年2月16日移署入字第1110022749號函辦理。
二、上開函釋略以:
(一)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前均須依該條例第9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函參照)。另「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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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移民署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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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陸委員會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