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1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079624D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6條之2第1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就主管之學校聘期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未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代理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之到校,準用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 |
三、 | 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第1項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 |
四、 | 本縣縣立學校112學年度起長期(聘期超過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寒暑假期間出勤依旨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