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112年10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140212號函辦理。 |
二、 | 查行政院112年10月6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1665號函略以,旨揭代理教師於代理期間死亡,其撫慰金及殮葬補助費標準如下: |
(一) | 撫慰金: |
1、 | 病故、意外或自殺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含加給,給與13.5個月之一次給與。 |
2、 | 因公死亡:以學歷起敘所敘薪點為計算基準,並包含加給,給與27個月之一次給與。 |
(二) | 殮葬補助費:依死亡時公務人員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之俸額計算,發給7個月之一次給與。 |
三、 | 檢附教育部及行政院原函影本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