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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府主預字第1090310176號函辦理。
2.修正說明:備註增列有關出差半日及一日之核算原則。
(備註二、奉派半日之公差,其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ㄧ報支;當日出差時間,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算;出差時間,超過半日但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3.自109 年9 月1 日起生效,本要點修正生效後,出差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