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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查「國民教育法」第2條第1項及第6條第2項規定,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中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二、請依規定於3/25日前繳交戶口名簿 或戶籍謄本、調查升學意向書及本土語言選修表給導師 。
感謝家長的支持與協助 !
教務處 註冊組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