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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7月8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8533號函辦理。
二、依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各機 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 工作事實,除係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所致者外,類推 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 終(另予)考績,爰保訓會刪除旨揭實施計畫第3點第1款 但書規定。
三、檢附保訓會原函影本、修正對照表及「公務人員考績考列 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第3點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