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1日部法三字第11255685692號函辦理。 |
二、 | 為落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規定意旨,爰銓敘部以旨揭令規範,現職公務人員前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舊考試)及格,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新考試)錄取分配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之其他機關實施訓練,經權責機關查明符合「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件」、「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規定情形,得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不受舊考試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並以一次為限,原服務機關就該函商應優先考量。 |
三、 | 至前述人員於舊考試之限制轉調期間內,得再轉調之機關範圍,以先行派代送審所任機關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舊考試限制轉調範圍內之機關為限。另渠等訓練期滿取得新考試及格資格後,得改以新考試銓敘審定,如有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所定情形,應依該條規定重新銓敘審定俸級,附為敘明。 |
四、 | 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