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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南興公佈欄 | 2024-01-31 | 人氣:106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辦理。
二、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應休假10日,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非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亦不得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三、 為優化友善職場環境,公務人員因下列事由致當年度「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數」者,其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按服務年資核給之「應給休假日數」,得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不受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之限制:
(一) 適用對象(事由):
1、 退休(含屆齡退休、屆齡免職、自願退休)。
2、 亡故。
3、 因侍親、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及其回職復薪。
4、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資遣。
(二) 從寬核發原則:
1、 上班日:以當年度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為準,公務人員無須實施「應休假10日」,並得按「請休假日數(或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請領金額)」及「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請)假,並按時出勤之日數」,自行選擇分別覈實支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2、 「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以當年度之「應給休假日數」扣除退離前(或留職停薪前,或回職復薪後至年度終結前)之「上班日」,計算所得「無法休畢之應給休假日數」。
(三) 計算基準:請參閱前開人事總處函說明二。
四、 政務人員退職當年度符合「上班日」少於「應給休假日 數」之原則者,比照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惟服務年資未滿3年之政務人員,其應給休假14日仍應全數休畢,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五、 本案所需經費請於各機關學校原編列經費內支應。
六、 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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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470000A_1130039833_ATTACH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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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76470000A_1130039833_ATTACH1.pdf